政府頒訂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政府頒訂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
從2012年3月1日開始有中古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要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最常遇到的消費糾紛就是車況不明,因此可以選擇車行有沒有經過認證,有專業技師針對車子容易碰撞、容易改造的地方,進行檢查,合格後頒發車輛證明,來保證自身權益。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由經濟部公告,將自101年3月1日施行。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尚未依公告事項修正定型化契約之業者,儘速修正;並提醒有意購買中古汽車之消費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 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故消費者可依公告事項主張權利。
一般消費者對於中古汽車最大之疑慮莫過於汽車之車況如何?是否曾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是否為贓車?是消費資訊之透明化於中古汽車交易中益顯 重要。
為預防中古汽車買賣消費糾紛,「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就中古汽車買賣如與消費者約定收取定金者,定金不得逾契約 總價金百分之十。
對於消費者所關切之車況,規範業者必須充分揭露,包括標的物之年份、配備、里程數、交易次數、曾否發生重大事故、是否為泡水車等資訊。此 外,消費者要求試車時,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對消費者提供更完善之保障。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重點如下:
一、定金之上限: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收取定金,不得逾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十(不得記載事項第3點)。
買受人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得拋棄定金,解除契約。
出賣人如不願出賣,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6點)
二、標的物資訊揭露:
中古車之車況為買受人所關注之焦點,本規範就標的物之出廠年月、領牌日、引擎是否已換過?交車時碼表之里程數、交易車輛之原使 用情形(是否為計程車或租賃車?)等資訊,規定應充分揭露。
此外,是否有音響、安全氣囊、備胎等汽車配備及配件,均應由交易雙方確認清楚,以避免爭議。 (應記載事項第5點)
三、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義務:
中古車是否曾經發生重大事故(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 「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是否為泡水車及其泡水情形?出賣人均負有告知義務。
出賣人於明知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 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亦應告知買受人。(應記載事項第8點)
四、品質與安全:
1、買受人要求試車時,出賣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應記載事項第7點)
2、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非以其他車輛之車牌裝置而成(俗稱之借屍還魂車)及非由不同車輛解體拼裝而成(俗稱拼裝車)。(應記載事項第8點第4款)
3、除契約所約定之保固責任外,出賣人並擔保標的物於交車前已完成正常使用檢查,且符合交車時之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記載事項第19點)
有關「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請參閱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消保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車輛房屋類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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