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糾紛
通常都只是口頭約定借錢,而沒有書立任何字據。然而這是有風險的,要是借用人逾期不還錢,貸與人想要借用人還錢的話,就必須到法院去告借用人,而借用人如果否認有借錢的事實,則貸與人就要負責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但是「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往往是很困難的,所以為避免將來舉證的困難,還是要拉下臉來,請求借用人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
還有借用人也有可能在法院抗辯說沒有收到貸與人的錢,主張雙方借貸契約不成立而拒絕還錢,像遇到這種情形,如果是用「匯錢」或是「開票」作為借款交付的方式,還比較容易舉證,要是拿「現金」直接交給借用人的話,除非交付當時有第三人在場,可以出庭作證外,要是沒有第三人在場,可能會因為無法舉證而被判敗訴,所以最好就是在借據或借貸契約上載明已經交付借款,或是請借用人開立收據,會比較好。
關於你的個案
如果你把借款的現金給你的朋友,是用銀行轉帳或是匯款的方式,
那也許還有機會以此憑據請求返還,
若是當初以現金交付,
我的建議是寫一封存證信函,表明借貸的事實,若對方不返還借款,將提起訴訟程序.
亦或是由律師代為出面催收 ,如果是我的做法,我會以刑事訴訟為對抗基礎,因為若純粹為金錢借貸,對方不還錢為由,只能從民事官司著手,對方可能不痛不癢,反正認定不會被判刑責.
況且你也不需擔心訴訟需要的費用,因為官司勝訴,費用理所當然由對方替你出錢.
不過 , 其他大大說的都是重點, 你與朋友的金錢借貸,跟他的車子借你使用,完全是兩回事,不小心還有可能會被對方控告侵佔,若是你任意買賣,也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因為車子並非你的名下動產,自然你無權作買賣交易行為,若你因此得到利益,當然是觸犯法律上之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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