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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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