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esgood
過失傷害才頭痛!對方只要提出告訴,不管多有理,很抱歉一定敗訴,這部分必然留下"前科",保桿烤漆是小錢,真的不要追究!和解取得對方民刑事放棄追訴比較實在,爭對錯最終並沒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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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再把此篇題出來是因為 對方在前一個月要敲我一萬 (醫藥費+她沒上班的損失) 我就不理她們(男女是情侶) 今天成為被告上了板橋法院
法官說一萬能解決是小事我過錯較多(因為駕車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天條)
我一定要賠 有這種事?? 還說先送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送法院鑑定車禍事故 我要出更多 (什麼開庭費用+一些我也聽不懂的)
難道被敲竹槓 一點辦法也沒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