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9月在高雄路竹双向縣道上與一台機車發生擦撞,對方是學生由對向轉彎,我是直行車,發生事故後也請交警測量,當時我的修車費由原廠估要9萬元,對方輕微擦傷,我也請保險公司與他聯絡賠償問題,但對方堅持不賠我的車損,經2次調解會(調解委員與對方熟識)後還是不賠!最後無奈只有訴諸法院!從去年11月至今今已經8個多月(對方一直沒出庭而是委由他父親出庭→滿18未滿20),他父親在庭上不但不認錯還亂敘述車禍狀況!能調的資料能問的人都做了!好不容易終於在6月7日終於收到判決書!法官決議要再開辨論庭!而且沒說明是何原因?當時我真的傻眼了!近日打電話與法院詢問!對方很官僚......!說是法官職權他們愛莫能助......!請問我有可能被搓掉了嗎?這樣的恐龍法官我真的沒辦法再為自己爭取什麼了嗎?請各位大大能幫小弟提出些建議和看法!台灣的法官都是這樣嗎?好冏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