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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用來保障懂法律的人, 不變的道理
事關權益建議有管道尋求管道, 不然透過什麼長或代表出面關切
至於誘導式辦案, 在此分享親身經歷:
學生時代有一次騎車回家途中(小雨), 遇到右轉車沒打燈
雖然有機會避免摔車, 但對方從左後屁股推撞倒至重心不穩
最後滑倒撞到人行道, 全身多處擦傷
還印象深刻, 車主下車還惡言相向"你怎麼騎車, 我還要告你擦傷我的車"
當下小弟才剛爬起來痛得要死, 救護車還是附近義交幫忙叫的!!
長話短說: 最後在醫院錄製筆錄, 其中警察問話關鍵"你碰撞當時車速多快"
小弟直覺回答: 最多50左右因為下雨濕滑步可能騎快(大家騎車時速不用看多少都有"感覺")
警: 可是看你現場摔車距離只有50而以嗎?
小弟我: 或許有因為緊張稍為催到油門50幾吧!?? (自己直覺答腔)
隔幾天後收到判定書上寫道"當事人B自己表示車速過快(超速), 超過限速50公里"
現在談起這段... 心裡還是很ㄢXX
以上純分享,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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