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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8-22, 11:57 AM   #9
janechi
註冊車友
 
註冊日期: 2009-09-03
文章: 11
精華: 0
謝謝阿吉會長專業的提醒
兩次的內容應該是沒有差很多
因為朋友有堅持住我們明明就沒有撞到人

實際上,告訴人沒有行車紀錄器的影像或
車撞擊到人的照片
就憑到醫院的驗傷證明
就說我們撞到他,這個社會真的是…………..
而員警也受理了 ><"""

昨天我們有反問警方
告訴人怎麼不是告【肇事逃逸】--因為對方說我們有撞到人
而是告一般的【傷害罪】
這兩種情況有何不同呢
請教各位囉,謝謝
janechi 目前離線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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