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公德心的車隊~~
Sorry~
沒看仔細
還以為公共危險是指封路之部分
呵~~~~ :em15: :em15:
個人覺得
那些小白恐怕不只只有公共危險的部分
從其行為看來...
有明顯的故意及蓄意 :em12: :em12:
欲使人受傷
嚴重者恐造成他人死亡
毀損的部分
單僅指物之損壞
人的傷亡仍是未知之數 :em14: :em14:
封路的確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 :em15: :em15:
但...
在事情發生之當下
若要等警方來處理 :em11:
不知又將撞幾台 :em14:
在這急迫的情形下
得使用必要之手段
來進行排除
這做法沒有絕對的對或絕對的錯
所有的因素都得放入其中考慮
也著實是兩難
至於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那要看發生在何種的情形之下
若是現行犯的話(現行犯之逮捕)
恐怕不適用
而這部分亦又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 非緊急避難 )
那個小偷這樣告
只能說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不會用還亂用
小心被判的更重(犯後仍無悔意 :em08: :em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