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心想事成在 2009/06/15 00:06pm 發表的內容:
錯了!!台灣雖說是"情、理、法"的處事風格
但也就是台灣有人情味的地方~~不是嗎??
再者~~這不是怪風俗!!
在台灣撞死人~~可能是賠個300萬就可以先達成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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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 小弟以為, 台灣的情理法以過去待在歐美, 也曾有過交通事故的角度看來, 實在很難不以"怪"來形容~
尤其這個例子很可能出現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實在是完全不尊重"路權" 專業的一條法律!
在台灣如果撞死人, 根據以往所聽到的, 基本上區區三百萬不大可能能達成民事和解, 再來, 若在美國撞死人, 若是合理, 合法的車禍, 在此例子絕對是單純的路人誤闖主要幹道, 以民事的角度來說, 直行車輛很難會被分配到多少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