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此篇許久,車友中大概沒幾位在從事計程車司機或曾從事過吧!先貼一下我的營業登記證,以視正聽。
為了養家糊口,我是開過計程車一陣子也加入過無線電行列,開了五年!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五年也跑了30幾萬公里,拉了不知多少客人。當然有拉過酒客,有人吐在車上,也有人昏睡在車上。
後來怕麻煩,深夜喝酒醉的客人〈指站不直或有人攙扶的〉我是不戴的。五年的計程車年資再加轉服領士班,這二項資歷就去了我人生10年的青春....言歸正傳
1.此計程車司機算比較懂法律的。但似乎只懂一點,也或許是別的司機教的,所以會對嘔吐的客人提出刑事毀損之告訴,然為何會這樣呢?
2.當然是為了錢!計程車洗車去給人打蠟頂多500-800元,費時1-2小時而已。但此是司機自己要打洗車打蠟的。若因嘔吐物致被迫一定要洗車時,除洗車及清理內部錢外也會因此減少開車賺錢之時間,所以就會趁機多要一點。然要求超過洗車錢好幾十倍的金錢,誰會願意給付?客人雖願給付幾百元,但應該沒人會給那麼多!
3.此案件若不以客人最後還是和解來討論。僅以司機來討論的話,個人認為是一定告不成的。因為刑事毀損罪是不罰過失;喝酒的客人不一定會嘔吐;嘔吐也不一定是故意的,且吐在車內也不會造成車內物品之毀損或不堪用。所以,司機要勝訴的話,應該要依民法184條第一項之侵權行為來請求民事賠償,但這樣也只能要幾百元,所以司機不會依民法。
因此,此司機提出刑事告訴以達民事賠償之目的,〈此情形大都發生在車禍案件上,為求高額賠償金所慣用之手段〉
4.個人認為司機此舉真的是得不償失〈除非客人有給付較高之金錢〉因為(1)司機要花時間在警局作筆錄,少則2小時,多時要4小時;(2)案件送地檢署後,地檢署可能會發還警局或由檢察事務官開庭調查,司機又要發時間去等待開庭,此又要花半天時間;(3.)開庭後可能會送調解會調解,此又要花2小時左右。(4.)最後若調解不成再回地檢署開一次庭又花半天。結論是不起訴處分。(5.)這怎個程序要費時4-6個月..期間之精神不愉快還不算在內..。這樣此司機算不算偷雞不著蝕把米阿?
5.因此,碰到與計程車發生糾紛,理直氣壯時則趕快報警處理;若理直氣不壯或理虧就趕快花錢拿和解書後走人!!以上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