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可幫解答嗎~一樣法律問題
首先說明,誣告罪為非告訴乃論罪。
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有告訴權人之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開始偵查,告訴本身即為訴追條件,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則僅為偵查之開端,雖未經告訴,檢察官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仍得依職權進行偵查。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
誣告罪要成立,最重要的,也是最困難點,在於所誣告內容一定要出於虛構才行。
如果只是『誤會』,致告訴他人犯罪,【註:實務上,檢方很愛引用】
雖然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無罪確定,告訴人未必成立誣告罪。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結論,還是要參照不起訴處分書怎麼寫來定奪!
簡單論述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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