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專家或高手嗎
正瑋看到有大大呼叫我~:em03:
想脫離父子關係唷!除非他老爸死了!老爸的債務上,可選擇拋棄繼承,如此而已!
父母同自己親生的子女關係,在我國民法上稱作【血親】,
也就是雙方具有自然的血親關係。血親依據民法第967條規定之。
血親是自然血統所產生,除了自然原因(死亡)能夠使其消失以外,
民法上並沒有訂定血親可以消滅的原因。
透過報紙刊登父親聲明與兒子脫離關係,
或者父子雙方同意以協議方式脫離父子關係,都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
總之,血親關係在法律上是分不開的。
個人淺見:
刊載報紙聲明脫離父子關係或者父子雙方協議書上脫離父子關係,
法律上雖不發生效力,可在實際生活層面上,
可作為昭告眾人、提供他人真實的舉證事實,除非第三人想訴諸法律途徑,
不然,其實它的目的性不見得無用武之地!
舉例說明:
小明很愛賭錢或開公司作生意,大家都知道,小明的父親有田有地很有錢,
小明讓大家以為小明的父親一定會幫小明還錢或資助小明金錢,
小明若已滿20歲,已是獨立行為能力人,基本上個人債務就要小明自己承受,
小明父親為了聲明澄清決不會幫小明還錢或提供資助,
公開聲明脫離父子關係,其他人自然就不會讓小明繼續賒帳或賭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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