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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5-25, 11:56 AM   #1
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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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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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 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如果提告以XXT網站上討論為證據 應該會先查XXT站長 電磁紀錄吧(查扣電腦)
若以臉書為證據 不知臉書會不會理他??
所述以上不是我的意思 <<<<<這個僅供參考
網頁是否為證據 查IP還需當事人的電腦為佐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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