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下面引用由如小小在 2008/04/17 07:19am 發表的內容: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188
不知寶哥有沒有勞保,這個不曉得給不給請領
希望寶哥家屬去問一下 如果可以,多少也能補貼喪禮的費用
如果不可以請領,那就.........開始罵政府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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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身故當然可以請領.寶寶的家人都不懂保險申請嗎??
請領本人死亡給付說明
一、給付項目及給付標準
(一)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color=#DC143C]喪葬津貼5個月[/color]。
(二)遺屬津貼:
1、普通傷病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遺屬津貼。
[color=#008B8B](1)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color]
[color=#DC143C]2)生前加入保險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color][color=#DC143C](3)生前加入保險已滿2年者,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color]
2、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不論加入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40個月遺屬津貼。
3、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孫子女。(5)兄弟、姊妹。(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4、被保險人死亡,未遺有前項法定受益人時,不給與遺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殮葬證明文件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二、請領手續
(一)受益人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表證件(應蓋妥印章):
1、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同一順序受益人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名蓋章;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前款之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3、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4、被保險人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戶籍者1份即可:受益人如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5、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申請給付者,應另檢具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死亡之同一疾病門、住診診斷證明書。
6、由負責殮葬者申請10個月喪葬津貼者,請出具被保險人生前未遺有遺屬津貼受益人之說明書。
(二)被保險人資料,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相符合者,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三)投保單位已先行墊付保險給付者,得於辦理保險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受益人之證明並附相關證明文件(請粘貼於給付申請書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上註明,以便勞工保險局將保險給付匯入投保單位帳戶歸墊。
(四)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五)申請人存款帳戶因遭扣押,不欲將給付款項匯入帳戶者:
1、申請時應檢附扣押證明或由投保單位出具證明,表明親自來本局領取給付款項。
2、申請人收到本局寄發之「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函)」後,親自攜帶該核定通知書(函)、本申請書所加蓋之原印章及國民身分證至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本局一樓土地銀行(上班時間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洽領。
(六)所附各項說明書應由受益人加蓋與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上相同之印章。
(七)國外及大陸出具之文書,須經簽驗證手續。
三、請領期限
領取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不給付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亦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申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二)非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不得請領遺屬津貼。
(三)其他有關不合請領規定者。
五、監護有關規定
(一)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民法1094條):
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戶籍法第18條:監護,應為監護之登記。
六、申請給付之相關證明書件應覈實填寫,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企圖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