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玉羅煞
有說恐嚇~但警察就回我又沒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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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依影片證據看來,已經明顯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罪(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其構成要件:
1~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2.「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3.「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也就是說,像影片中加害人拿著球棒,並走向被害人車邊,言語或動作使被害人有心身恐懼的行為,就已經構成恐嚇罪,況且影片中有錄到被害人身旁女子求饒的言語,以及急駛離開前車現場的畫面,證明當時加害人的舉動,已經造成被害人心身恐懼而產生後續保護自我的行為,這是可以成立的~
而警察的部分,只能公務員懲罰條例依失職這項條例,向當地分局的督察室舉發申訴,舉發申訴的同時,要有人.事.時.地.物.這幾個舉發項目進行申訴~
1.人:哪個單位的警員?警員姓名.編號(臂章有標示)?
2.事:你向受理警員報案何事?
3.時:民國?年?月?日?時報案.
4.地:案發地點?報案地點?(是派出所?還是網路?還是電話)
5.物:報案是否有報案三聯單?網路報案是否有存檔?電話報案是否有通聯紀錄?如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自然督察室會查監視器,你是幾點幾分進出報案地點?受理員警有向你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