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哈姆太懶
依大法官535解釋已授與警察勤務執行之依據
定訂警職法其中有規定人車攔停 盤查
依警察經驗法則 對於有事實足認為或依客觀合理的判斷可對人.車.處所進行攔停臨檢
並可1.查證身分含駕駛及乘客2.檢查車身號碼及其他足資辨識的特徵3.實施酒測等
許多相關的規定
對於現場無法查證其身分或其他安全考量亦可自攔停時起3小時至警察勤務機構查證身分
並通知指定親人或律師到場.非遇抗拒部的強制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老哥
因應的措施太多了.不是你所想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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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須符合比例原則....這句話真是有廣大的灰色遐想地帶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