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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幫解答嗎~一樣法律問題
有一個朋友前陣子被告毀損罪
共有3名嫌疑人他跟其他2個不認識
過程:在98年某日在高雄某地點有腳踏車被踢倒
告他的人說是在他店門抄到他的車牌號碼
告他人又翻供說是在某時地自行抄錄車號的
朋友他到派出所作筆錄時說看監視器畫面
根本連他車子都沒照到 只有另外2位嫌疑人
而且也有看到是那2個把腳踏車踢倒的
且這事情警方那邊有點想吃案前後拖了快1年多
目前他已收到法院不起訴判決書(此為毀損罪)
(超無言的這案件跟他完全沒關)
因為他心中的那口氣吞不下決定要搞那位告他的人
現在要反告原告誣告罪(此為公訴罪)告得贏嗎??
他要怎告他 知道的人可分享或告知一下流程嗎
另外可要求那些賠償 如精神賠償 名譽賠償
我有從朋友那得知如果告他誣告罪是屬公訴罪
不得撤銷告訴只能和解判緩起訴
最輕是6個月起跳而已不罰款 直接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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