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鍰 七月起可分期繳款
為強化處罰合理性,降低交通執法爭議,交通部昨(23)日大幅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超速越高者罰鍰越多,汽車未禮讓行人罰鍰也提高兩倍,且考量民眾經濟能力無法一次繳清交通罰鍰,交通部決定可以分期繳納。部分的修正條文將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
交通部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最低時速,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但鑑於超速失控,為近年來肇事導致死亡案件的主要原因,且超過最高時速50公里以上者,安全煞停時間與安全煞停距離加倍,基於交通安全與社會治安,決定修正為超速達60公里以上,處6,000至2萬4,000元罰鍰。
目前高速公路已明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更明確使用定義與管制規定,修正第33條,且規定超車後如已達安全距離卻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的話,則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過去曾發生有家長將六歲以下小孩單獨置於車內,結果發生悶死意外,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交通部將該規定原處以1,000元罰鍰的規定,提高三倍為3,000元。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表示,為促使駕駛人養成禮讓行人及尊重行人穿越道安全優先的觀念,對違規的駕駛人罰鍰也予提高。
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後,違規罰鍰大幅提高,考量受處罰人因經濟或其他因素無法一次繳清罰鍰,交通部決定自今年7月1日起可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期數最多為12期,每期至少繳納1,0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如果以分期繳納罰鍰的受處罰人,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則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的罰鍰,移送強制執行;而分期繳納罰鍰期間,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之2條規定,在辦理驗車、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皆應繳清未結案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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