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請教各位大哥工作及法律問題
1.我本身在一個股票上市公司上班,當時公司要發股票及分紅時有要我們簽一份合約,就是說從拿到股票開始,如做不滿一年要賠償公司50%股票的現金,當時不簽就拿不到股票分紅所以我就簽了,請問這樣的形式在法律上有無違法,因為公司說我不還就要依合約寄存證信函給我。我有沒有任何管道可以求援?
2.當初合約上有說如自行離職或違反工作手冊上的行為被公司開除的話要賠償,可是我的情況是我沒有要離職也沒違反工作手冊,只是無法配合公司到大陸出差和常駐,副總就叫我三月底自動離職,當時也沒想那麼多就寫離職單,這樣算不算自動離職,有無管道申訴呢?
以上兩個問題請懂的大哥大姊們幫幫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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