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danielh1018
台灣法官跟警察通常都認為, 汽車撞機車-> 汽車錯, 機車撞自行車 -> 機車錯,
重機上高速公路, 但是騎重機的騎士通常卻沒把自己的車當一台汽車看,
仍舊是當一般機車樣, 鑽阿鑽, 鑽阿鑽的, 出了甚麼差錯, 法官總是認為開車的倒楣.....
就像分隔島有行人衝出, 就算他違規, 你沒看到, 有任何事, 一定是開車的錯,
已經有很多判例, "未依規定, 注意前方路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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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古早時候的看法了,現在的很多判定都偏向所謂的路權了,不在是汽車撞機車汽車一定錯...